宣誓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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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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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宣誓條例第6條規定了有關宣誓詞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不同類別的人員有不同的宣誓詞。第一款的人員宣誓詞包括了對憲法的效忠,以及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等內容。第二款至第十一款的人員宣誓詞則要求恪守國家法令,忠於職守,不濫用公帑,不受賄賂等。 根據宣誓條例第6條的相關參考資料,目前我找到的一個相關資料是宣誓條例本身,即《宣誓條例》全文。這份資料可以作為釐清宣誓詞內容和意義的依據。
立法沿革 7 版
(0190517 制定)
宣誓之儀式如左: 一、宣誓,於就職地,公開行之。 二、向國旗黨旗及 總理遺像,舉右手,宣讀誓詞。
(0301227 全文修正)
宣誓之儀式如左: 一、宣誓於就職地公開行之。 二、向國旗黨旗及 國父遺像舉右手宣讀誓詞。
(0321215 全文修正)
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職員誓詞,適用文官誓詞。
(0360621 全文修正)
各級民意機關人員、自治職員及公營事業機關職員舉行宣誓時,由召集機關或監督機關派員蒞場監誓。
(0420529 全文修正)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0721111 全文修正)
宣誓之誓詞,除國民大會代表誓詞,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0950425 修正)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本文「除國民大會代表誓詞,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外,」文字。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憲法法規
- 代表人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宣誓之儀式如左: 一、宣誓,於就職地,公開行之。 二、向國旗黨旗及 總理遺像,舉右手,宣讀誓詞。
宣誓之儀式如左: 一、宣誓於就職地公開行之。 二、向國旗黨旗及 國父遺像舉右手宣讀誓詞。
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職員誓詞,適用文官誓詞。
各級民意機關人員、自治職員及公營事業機關職員舉行宣誓時,由召集機關或監督機關派員蒞場監誓。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宣誓之誓詞,除國民大會代表誓詞,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本文「除國民大會代表誓詞,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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