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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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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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宣誓條例第7條規定了宣誓人應當簽名蓋章後,將誓詞交給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根據法條的語意,宣誓人在宣誓之後需要在誓詞上簽名蓋章,並交給監誓人所屬機關保存。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一名宣誓人參加了法庭的宣誓儀式,根據宣誓條例第7條,該宣誓人應在宣誓書上簽名蓋章,然後將該宣誓書交給法庭的監誓人所屬機關(如法院)存查。這樣做可以確保宣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提供宣誓行為的具體證據。
立法沿革 6 版
(0190517 制定)
誓詞,應由宣誓者簽名蓋章於宣誓後,呈送上級機關備案。宣誓者為國民政府委員時,應送中央黨部。
(0301227 全文修正)
誓詞應由宣誓者簽名蓋章,於宣誓後,呈送上級機關備案。宣誓者為國民政府委員時,應送中央黨部。
(0321215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法令,忠心及努力於本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60621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負責人舉行宣誓時,由當地主管官署或監督機關派員蒞場監誓。
(0420529 全文修正)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
(0721111 全文修正)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誓詞,應由宣誓者簽名蓋章於宣誓後,呈送上級機關備案。宣誓者為國民政府委員時,應送中央黨部。
誓詞應由宣誓者簽名蓋章,於宣誓後,呈送上級機關備案。宣誓者為國民政府委員時,應送中央黨部。
人民團體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法令,忠心及努力於本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人民團體負責人舉行宣誓時,由當地主管官署或監督機關派員蒞場監誓。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送監誓人所屬機關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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