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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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已卸任之總統、副總統,指自施行中華民國憲法起曾任總統、副總統職務之已卸職國家元首、副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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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了已卸任的總統和副總統的定義。已卸任的總統、副總統是指從中華民國憲法實施以來曾擔任過總統、副總統職務的已經卸職的國家元首和副元首。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
- 第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法規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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