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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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不得運往國外。但為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或其他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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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文物應禁止運往國外,但有以下例外情況: 1. 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文物可以經適當程序和條件,依國際文化交流相關規定,進行運往國外,以促進文化交流與國際間的文化合作。 2. 其他特殊理由:當存在其他特殊理由時,可視情況對文物進行運往國外的許可。這些特殊理由可能涉及包括學術研究、文物修復等特殊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際展覽要舉辦,需要將某些文物運往國外展出,那麼根據該條例,可以根據相關的國際文化交流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批程序,然後獲得運往國外的許可。另外,如果某些文物因修復或其他特殊理由需要送往海外專業機構進行處理,也可以根據特殊理由進行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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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