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1

快速跳轉

文物不得運往國外。但為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或其他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文物應禁止運往國外,但有以下例外情況: 1. 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文物可以經適當程序和條件,依國際文化交流相關規定,進行運往國外,以促進文化交流與國際間的文化合作。 2. 其他特殊理由:當存在其他特殊理由時,可視情況對文物進行運往國外的許可。這些特殊理由可能涉及包括學術研究、文物修復等特殊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際展覽要舉辦,需要將某些文物運往國外展出,那麼根據該條例,可以根據相關的國際文化交流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批程序,然後獲得運往國外的許可。另外,如果某些文物因修復或其他特殊理由需要送往海外專業機構進行處理,也可以根據特殊理由進行運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文物不得運往國外。但為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所需或其他特殊理由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