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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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
- 2.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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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應用文物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 根據相關資料,應用文物是指用於展示、陳列、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文物,其使用方式需經核准才合法。這條規定主要針對未經核准的應用方式進行限制,以確保文物得到恰當的保存和使用。 在進行應用文物時,禁止進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對文物的原貌和完整性造成損害,因此被明確禁止。 此外,使用其他方式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也是禁止的。這條規定旨在保護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狀態,禁止以任何方式進行意圖破壞或改變文物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者,主管機關有權停止其應用文物的權利。如果違反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需要移送檢察調查機關進行相關的偵辦和追究。 總結來說,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目的在於規範應用文物的行為,以確保文物的保存和使用符合法律要求,並保護文物的完整性和價值。
- 非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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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