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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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 2.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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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 1. 當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進行管理和應用時,必須制定書面契約或製作紀錄並進行存查。這意味著在進行文物管理和應用之前,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合同或紀錄文件,以便將其紀錄並備查。 2. 主管機關有權對受委任或委託的機關或機構進行不定期的查核。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隨時對被委任或委託的機關或機構進行檢查或審核,以確保其遵守管理文物的規定和執行其責任。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該法規進一步細化和解釋了《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和細則,包括第19條的內容。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這是一項主要的法規,旨在管理和保護總統和副總統的文物,並確保其適當的使用和保存。 以上參考資料提供了法律中對於文物管理的相關規定,並具體解釋了第19條的內容和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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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