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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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提到的「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是指在主管機關的裁量下,認為准許申請可能會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到第三人的權利或利益等情況。 2. 如果申請的文物中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制定的限制條件,則應僅提供其他部分的資料。 3. 開放應用文物時,原則上應提供複製品;如果有必要使用原件,則應在申請時說明使用原件的理由。 4. 如果文物不適合抄錄或複製,或者複製文物可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則可以僅提供閱覽服務。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申請使用某個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但主管機關認為該使用可能會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到第三人的權益,則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該申請。另外,如果申請的文物中的某些部分符合限制條件,申請者只需提供其他部分的相關資料。此外,如果使用文物的複製品可以達到目的,則應該提供複製品,只有在有必要使用原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原件。最後,如果文物不適合抄錄或複製,或者複製文物可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則可以僅提供閱覽服務。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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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