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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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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指主管機關依其裁量而認為准予申請將有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利益之虞等情事。
  2. 2.申請之文物中如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限制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3. 3.文物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4. 4.文物如有不宜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文物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提到的「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是指在主管機關的裁量下,認為准許申請可能會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到第三人的權利或利益等情況。 2. 如果申請的文物中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制定的限制條件,則應僅提供其他部分的資料。 3. 開放應用文物時,原則上應提供複製品;如果有必要使用原件,則應在申請時說明使用原件的理由。 4. 如果文物不適合抄錄或複製,或者複製文物可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則可以僅提供閱覽服務。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申請使用某個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但主管機關認為該使用可能會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到第三人的權益,則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該申請。另外,如果申請的文物中的某些部分符合限制條件,申請者只需提供其他部分的相關資料。此外,如果使用文物的複製品可以達到目的,則應該提供複製品,只有在有必要使用原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原件。最後,如果文物不適合抄錄或複製,或者複製文物可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則可以僅提供閱覽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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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指主管機關依其裁量而認為准予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