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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6年月日及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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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2. 2.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規定,機關公文應該記明發文字號和日期,其中日期應該使用國曆年、月、日的格式。 舉個例子,假設一份機關公文的發文字號是「行政院署字第123號」,日期是「2022年6月1日」,則根據這條法條的要求,該公文的標題應該是「行政院署字第123號」,並在下方注明「西元2022年6月1日」。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1711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11111 全文修正)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0610118 全文修正)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1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11111 全文修正)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0610118 全文修正)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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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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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文程式條例第 6 條規定:「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文程式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文程式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