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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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應設立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並且訴願會負責本機關督導所屬機關訴願業務的幕僚作業事項。 參考資料: 「全國學生中學程度以下(含國中)學員離校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學員缺曠及行為不良受緩徵法令同期教育規定及實施辦法」行政院教育部九十一年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法制局九十四年
- 行政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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