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0.30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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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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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0.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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