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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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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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訴願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這表示各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情況制定訴願會的組織規程,以便有效處理訴願案件。根據此規定,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訴願會組織可能會有所不同,但都應符合訴願法的相關要求。詳細的規程內容需根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文件進行查看,才能具體了解其內容及適用情況。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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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