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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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3.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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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訴願委員會委員人數在五人至十五人之間,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根據本機關副首長或具備法制專長的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根據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并且遴選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2. 委員中男女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訴願委員會所需的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根據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專長的人員調派,并且可以指定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第16485號(1998/5/1)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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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