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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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規定,各機關應根據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表內應列明職稱、職等和員額等相關資訊。該編組表必須經過行政院的核定後才能實施。此外,編組所需的專責人員在機關的預算員額內要均衡地使用。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相關資料,訴願審議委員會是一個機構或團體,負責審理、討論和做出有關訴願案件的決定。委員構成是重要的,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審查能力可以確保訴願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法務部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根據這個規程,該委員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設有若干位專家委員和部門內各職稱的成員。這些成員的職責是審查和解決申訴案件,並就其相關議題提供意見。 因此,在「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中的規定,是要求行政機關根據其業務需要制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安排,確保該委員會能有效地執行其職責並確保公正性。
- 訴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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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