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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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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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第6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本規程自該法施行之日起生效,第二項規定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這意味着該組織規程在法律生效和修正後即可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該法律是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那麼該組織規程也將於同一天生效。如果有對該規程進行修正並在2022年6月1日發布,那麼修正條文將在該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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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