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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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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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條的規定,該規則是根據訴願法第52條第3項制定的。這表示該規則是依據訴願法第52條第3項的授權而制定的。根據該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有作成行政處分的義務,如果該行政機關未能履行這個義務,導致人民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則人民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然後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不能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否則將因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被法庭駁回。這意味著訴願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是必須經過的程序,人民不能略過這一步直接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提起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 訴願法法規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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