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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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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條的規定,該規則是根據訴願法第52條第3項制定的。這表示該規則是依據訴願法第52條第3項的授權而制定的。根據該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有作成行政處分的義務,如果該行政機關未能履行這個義務,導致人民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則人民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然後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不能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否則將因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被法庭駁回。這意味著訴願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是必須經過的程序,人民不能略過這一步直接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提起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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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