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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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2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當訴願事件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進行審議。這表示在訴願審議中,委員提出意見之後,需要進行正式的會議來審議訴願案件。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當訴願事件符合前一項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去訴願會委員的審查,直接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這表示當訴願案件特定情況下,可以省去委員的審查程序,由主任委員直接進行審議。 3. 第3項的規定允許在審議期間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邀請他們派員到會列席說明。這表示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可以聯繫相關機關,並邀請他們派代表出席會議,提供相關解釋或說明資料。 參考資料: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訴願名詞
- 期日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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