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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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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2. 2.訴願事件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但經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得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訴願事件在答辯完備後,承辦人員應立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提交給訴願會全體委員或由三名以上委員組成的分組委員進行審查。委員在詳細閱讀卷證、分析事實並適用相應的法規後,提出審查意見,為審議做好準備。 同時,如果訴願事件被原行政處分機關根據法規第58條第2項的規定報告訴願管轄機關,則應按照前項規定進行。但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則可以免除提交給訴願會委員審查的程序。 參考資料:《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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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