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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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訴願事件在答辯完備後,承辦人員應立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提交給訴願會全體委員或由三名以上委員組成的分組委員進行審查。委員在詳細閱讀卷證、分析事實並適用相應的法規後,提出審查意見,為審議做好準備。 同時,如果訴願事件被原行政處分機關根據法規第58條第2項的規定報告訴願管轄機關,則應按照前項規定進行。但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則可以免除提交給訴願會委員審查的程序。 參考資料:《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相關函釋 1 則
- 訴願名詞
- 核名詞
- 提審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訴願法 第 5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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