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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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规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释: 1. 根据法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無正當理由而要求陳述意見,審理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或在決定理由中指明拒絕的理由。 2. 根据法条第二款规定,訴願會主任委員可以根据「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十四條」的规定,指定委員与承办人员一同听取陳述意見,并制作记录附在訴願卷宗中。 参考资料: - 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會訴訟案第102012001185號判決件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SJF,102012001185,20131219,123,140).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63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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