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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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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2. 2.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规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释: 1. 根据法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無正當理由而要求陳述意見,審理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或在決定理由中指明拒絕的理由。 2. 根据法条第二款规定,訴願會主任委員可以根据「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十四條」的规定,指定委員与承办人员一同听取陳述意見,并制作记录附在訴願卷宗中。 参考资料: - 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會訴訟案第102012001185號判決件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SJF,102012001185,20131219,123,14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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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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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