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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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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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訴願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且主任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主任委員擔任主席的職務。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則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的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需要開會審議一個案件,根據第 13 條的規定,主任委員應該親自召集並出席會議,並擔任主席的角色。如果主任委員因某些原因無法召集或出席會議,則可以指定另一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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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