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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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在審理訴願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通知其他相關人員或機關的代表到場備詢。在通知參加人和輔佐人時,應該附上答辯書的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則應該在訴願會議中進行。 這項規定的設立旨在確保訴願案件的公正審理,並提供訴願人和參加人表達意見的機會。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書面通知或口頭通知,目的是為了在言詞辯論中集中討論爭議的焦點,並充分考量各方的觀點。 舉例而言,若一位公民對某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滿意,提起了訴願,並要求召開言詞辯論。根據這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依職權酌情考慮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的代表,在指定的日期和地點進行言詞辯論。在言詞辯論中,各方可以就案件相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觀點進行辯論,以促進真相的查明和合理的決策。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訴願法 第 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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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