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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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未能受到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未能在指定日期參加言詞辯論,除非有與其利害關係相同的人已經到場進行辯論,否則可以在受理訴願機關作出決定前提出續行申請。也就是說,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因不能預見的情況而無法參加辯論,他們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提出續行申請,以便能夠繼續參與訴願程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File/33D71048C3F2F75F,檢索日期:2021年12月12日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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