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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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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2. 2.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所述,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規定了關於言詞辯論筆錄的內容和要求。該條第一項規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該記載辯論的處所、出席委員和承辦人的姓名、訴願事件以及到場人員的姓名等內容。而第二項規定,若使用錄音機、錄影機等設備錄製言詞辯論的過程,這些錄音帶或錄影帶應該作為審議紀錄的附件。 根據最新資料,《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於2008年12月17日經院會通過並於2009年1月30日生效。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記錄名詞
  • 訴願法5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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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