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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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9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受理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證據時,如果認為該證據不必要,應在決定的理由中明確指明理由。這條規定要求訴願審議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提供詳細的解釋,以確保當事人了解為什麼他們的證據申請被拒絕。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在訴願程序中提供合理的解釋和理由。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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