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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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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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3款所述,鑑定所需費用是指當事人聲請行鑑定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時,根據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所需的鑑定費用。如果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有一定的收費標準,則當事人需直接向其支付費用。如果沒有收費標準,則由鑑定人或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在鑑定前填寫申請鑑定費用報告表或提出總費用請求,經行政法院審查後報請核准,再由當事人向其支付費用。另外,如果是當事人自行請求鑑定並支付費用,這部分費用即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3款所稱的鑑定所需費用。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是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從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各款的規定來看,所謂的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並不僅限於第1款至第3款所列的費用。第四款則是對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這表明第1款至第3款所列出的費用只是例示性質的,當事人的行為如果是為了上訴或者保護自己的權益所必要的費用,雖然不在該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的名目之中,但在必要的範圍內仍可算作該條第4款所謂的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因此,對於當事人自行請求鑑定並支付費用的情況,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所稱的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核實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屬於上訴或者保護權益所必要,以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
- 訴願機關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70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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