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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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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規定,如果訴願案件因超過法定期限而應被不受理,但原行政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根據相關資料,《裁判書》最高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指出,行政機關對公務人員的純事實陳述或理由說明並不能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不屬於行政處分。因此,當事人對此類單純陳述或說明提起撤銷訴訟是不合法的。 此外,《判例》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判例提到,行政處分根據訴願法第3條第1項的定義,指的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具體公法事件進行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根據此判例,被告行政機關之行政通知或是事實陳述並未產生具體法律上的效果,不屬於行政處分,因此人民不得對此提起訴願。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回答問題: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5條,如果訴願案件因超過法定期限而應被不受理,但原行政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在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這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和相關法條來解釋的。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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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