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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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如果訴願事件不符合訴願法第77條的任何情況,但審查結果顯示訴願理由可能不合理,但根據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仍然應該認定訴願有理由。 2. 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對答辯不充分或逾期未答辯,且事實尚未明確,訴願審議機關可以根據其職權調查事實並直接做出決定,或者認定訴願有理由並直接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命令另行作出行政處分以加重原行政處分機關的責任。 參考資料: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臻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訴願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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