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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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如果訴願書在逾期不補正情況下,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經補正,則應該註銷不受理決定書並繼續受理訴願。但如果訴願書的不合法定程式不影響訴願要件的有效性,即使未遵守補正限期,仍不會影響訴願的效力。 參考資料:《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4條
相關函釋 2 則
- 訴願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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