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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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3條是指在訴願程序中,當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5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時,可以適用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中的第4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的規定。 根據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可以向行政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有關證據資料。然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處分機關可以拒絕該申請: 1)相關證據資料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所規定的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的情況; 2)相關證據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並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的情況; 3)相關證據資料可能侵害第三人權益的情況; 4)相關證據資料可能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的情況。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2. 行政訴訟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證據名詞
- 節本名詞
- 訴願法 第 75 條條文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條文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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