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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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十日內通知申請人,讓其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的文件,或提供文件的複印本、影印本或節本;如果受理訴願機關拒絕提供,則應詳細說明拒絕的理由。 相關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纪律審理規程」,於2006年12月7日修正公布,第5條規定如上述。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節本名詞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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