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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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1. 根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如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而不是口頭申請。 範例:訴願案件的訴願人甲需要閱覽訴願卷宗內的相關文件,甲必須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交申請,說明申請的內容及範圍。 2. 根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如果需要預納費用來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應在申請中詳細說明文件的種類、名稱、文號,以及其起迄頁數和份數。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書面申請中清楚說明需要繕本、影本或節本的文件的相關細節。 範例:訴願案件的訴願代理人乙需要付費並請求繕製該訴願卷宗內的某些文件的影本。乙必須在申請中清楚說明需要繕製哪些文件的影本,例如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需要繕製的頁數和份數。 3. 根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如第三人需要進行前述兩項請求,必須提供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者說明其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意味著第三人如果要進行與訴願案件相關的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的請求,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來證明訴願人的同意或其與案件的法律利害關係。 範例:在訴願案件中,第三人丙希望閱覽某些涉及訴願案件的文件,丙必須提供訴願人的書面同意或說明其與案件的法律利害關係,以便得到受理訴願機關的批准來進行相關的申請。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訴願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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