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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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如果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的規定,訴願機關應該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這意味著,在訴願程序中,如果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法規要求,訴願機關必須通知委任人並告知被委任的人。這有助於確保訴願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確性。具體的範例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或裁判書以取得。
相關函釋 1 則
- 訴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訴願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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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