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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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2條,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留置相關的文書或物件時,應該通知該文書或物件的持有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持有人能夠知道他們的文書或物件被留置,並有機會對留置提出異議或提供相關證據。這個規定適用於訴願審議委員會處理訴願案件時可能需要留置相關文件或物件的情況。 參考資料: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訴願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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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