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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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規定,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人的訴願書需要補正時,應在通知訴願人補正的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補正。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訴願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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