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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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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對於訴願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確認是否存在不受理的情形,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則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在進行程序上的審查時,需要考慮訴願事件是否符合受理的相關條件與規定,如是否超過訴願期限、訴願人是否具有適格性等。而在進行實體上的審查時,則需要對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審查與評估,並據此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法令的規定。綜上所述,該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對訴願事件進行全面的審查,既考慮程序上的要件,又進行案件實體上的評估。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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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