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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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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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對於訴願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確認是否存在不受理的情形,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則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在進行程序上的審查時,需要考慮訴願事件是否符合受理的相關條件與規定,如是否超過訴願期限、訴願人是否具有適格性等。而在進行實體上的審查時,則需要對案件的相關事實進行審查與評估,並據此判斷案件是否符合法令的規定。綜上所述,該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對訴願事件進行全面的審查,既考慮程序上的要件,又進行案件實體上的評估。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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