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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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為保障其權益,維護其尊嚴,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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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條,此條法規是為了保障公務員在因公事涉訟時的權益,並維護其尊嚴而制定的。根據該法規的精神,公務員在因公事與訟訴有關的情況下,享有得到政府機構提供輔助、補助的權利,包括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協助。這意味著當公務員因公事涉訟時,他們有權獲得法律支援,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此法條也強調了保障公務員的目的,即讓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職務,並在因公事與訟訴有關的情況下獲得適當的支援和保護。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規定,公務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涉訟或受到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刑事案件的公務人員,都可享有此項保障。而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機關應為所屬公務人員延聘律師,並且在充分說明下徵得公務人員的同意。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涉訟輔助的適用範圍包括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因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侵害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而其中所謂的執行職務涵蓋因執行所受命令、委託之職務自體,以及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這些行為應在客觀上足夠與該公務人員的職務相關。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進一步解釋,「依法執行職務」指的是合法執行職務,而是否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根據公務人員的職務權限範圍對具體個案進行客觀審查,並且此審查結果與法院的判決結果並非必然相關。另外,「重大過失」指的是明顯缺乏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程度。 因此,根據以上法規及相關解釋,如果公務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涉訟或受到侵害,且該涉訟或侵害與公務人員的職務相關,則其服務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助,包括為其延聘律師提供輔助。然而,如果公務人員的行為明顯違反法令規定或涉及其他不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則不應享有此項輔助權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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