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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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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依本辦法請領延聘律師之費用時,應提出有關單據向所屬機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公務員請領延聘律師費用時,應向所屬機關提出有關單據文件進行申請。具體的相關文件要求可以參考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7年3月17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會銜訂定的「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參考資料: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7年3月17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會銜訂定的「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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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8 條規定:「公務員工依本辦法請領延聘律師之費用時,應提出有關單據向所屬機關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