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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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依本辦法請領延聘律師之費用時,應提出有關單據向所屬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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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公務員請領延聘律師費用時,應向所屬機關提出有關單據文件進行申請。具體的相關文件要求可以參考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7年3月17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會銜訂定的「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參考資料: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7年3月17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會銜訂定的「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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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