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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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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機關,逾期不返還時於其薪餉中扣回。 一 公務員工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二 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 三 公務員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公務員工在以下情況下應返還受領的律師費用給所屬機關,且如逾期不返還,則會從其薪餉中扣回: 一、公務員工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刑事責任; 二、公務員工在民事訴訟中被法院判決確定全部敗訴; 三、公務員工受到確定的記過以上處分。 下面是一個與第三情況相關的範例:假設一位公務員因違反工作紀律受到紀律處分,被記過,並根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書,這位公務員領取了政府提供的法律輔助,支付了律師費用。根據第7條的規定,這位公務員應該返還受領的律師費用給所屬機關。如果這位公務員逾期不返還,則機關可以從其薪餉中扣回這筆費用。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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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7 條規定:「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