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機關,逾期不返還時於其薪餉中扣回。 一 公務員工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二 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 三 公務員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的規定,公務員工在以下情況下應返還受領的律師費用給所屬機關,且如逾期不返還,則會從其薪餉中扣回: 一、公務員工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刑事責任; 二、公務員工在民事訴訟中被法院判決確定全部敗訴; 三、公務員工受到確定的記過以上處分。 下面是一個與第三情況相關的範例:假設一位公務員因違反工作紀律受到紀律處分,被記過,並根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書,這位公務員領取了政府提供的法律輔助,支付了律師費用。根據第7條的規定,這位公務員應該返還受領的律師費用給所屬機關。如果這位公務員逾期不返還,則機關可以從其薪餉中扣回這筆費用。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