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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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各機關聘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那麼在聘約中應明確規定,當所屬公務員因公受到侵害或涉訟時,該律師應提供法律意見。如果該律師被延聘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則應減收酬金。 例如,在一個機關聘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並在聘約中訂明了上述規定。某公務員因公受到侵害或涉訟,向該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根據這項法規,該律師應該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見,且根據合約,減收酬金。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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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