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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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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聘有律師為法律顧問者,應於聘約內訂明,所屬公務員工因公受侵害或涉訟時,為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延聘其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者,應減收酬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各機關聘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那麼在聘約中應明確規定,當所屬公務員因公受到侵害或涉訟時,該律師應提供法律意見。如果該律師被延聘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則應減收酬金。 例如,在一個機關聘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並在聘約中訂明了上述規定。某公務員因公受到侵害或涉訟,向該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根據這項法規,該律師應該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見,且根據合約,減收酬金。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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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聘有律師為法律顧問者,應於聘約內訂明,所屬公務員工因公受侵害或涉訟時,為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