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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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撥。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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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延聘律師的人數上限為一人,所需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均勻支出。如果原預算不足以支付費用,應向上級機關報請專案核撥。且延聘律師的費用不能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的標準。 參考資料:公務員保障法第13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7年3月17日之會銜訂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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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