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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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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撥。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延聘律師的人數上限為一人,所需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均勻支出。如果原預算不足以支付費用,應向上級機關報請專案核撥。且延聘律師的費用不能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的標準。 參考資料:公務員保障法第13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7年3月17日之會銜訂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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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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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撥。 前項費用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