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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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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其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受不法侵害時,應將犯罪嫌疑人,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各機關在其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受到不法侵害時,應向該管檢察機關函報,請求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追訴。這意味著當公務員受到不法侵害時,應該將犯罪嫌疑人的資料和相關證據提交給相關的檢察機關,並請求他們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起訴。這條法條保障了公務員的權益,使得當他們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和追訴機會。 範例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公保字第89909159號函:「依照『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依所附犯罪證據對該名該管公機關之上訴人及其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並請彙報函報結果,以便核給『後續程序費用』所用」。

  • 不法侵害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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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於其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受不法侵害時,應將犯罪嫌疑人,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