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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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得於判決確定前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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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當公務員因公涉訟時,可以在判決確定前,提出申請並檢具相關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延聘律師的費用。這意味著公務員有權在訴訟期間獲得合理的法律協助,以保障其權益。參考資料公務員保障法第13條(85.10.16)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84.06.26)。例如,在一個公務員因為執行職務而涉訟的案件中,該公務員可以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支持他們需要延聘律師的理由。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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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