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5條,海岸管制區的範圍由國防部與內政部根據海防需求來劃定,包括臺灣地區海岸的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的地區以及近海沙洲。這些範圍會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根據這條法條,海岸管制區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並且有相關的管制和限制。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海岸地區的安全,並預防非法的入境和其他敵對活動。透過劃定海岸管制區的範圍,可以加強對這些區域的監控和管理,以保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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