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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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縮片於製作過程中,發現檔案已拍攝部分有誤或有漏拍情事者,應即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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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11條的規定,在微縮片的製作過程中,如果發現部分檔案已拍攝有誤或漏拍的情況,應立即進行補正。具體的補正措施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作業準則或指引。 參考資料範例:行政院公文編製手冊,第四章第6節「微縮作業」。在這節中,有詳細介紹了微縮作業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包括製作、管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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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