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該條規定了在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的情況,並明確指出代理人應對代理職務負責任。這意味著當某個人員無法執行職務時,該條規定要求相應的機關或組織指派合適的人員來代理該職務,並且這些代理人將對所代理的職務承擔責任。並且,如果代理人任職期間發生問題或錯誤,他們可能需要對其行為負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即使某些人員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機關或組織仍能正常運作,並且負責代理的人員有責任確保其代理工作的正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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