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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5–206

15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16
研究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7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18
各處室處理業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該處、室主管決定。
19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文稿初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0
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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