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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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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處長和室主任是根據長官的指示辦理本處或本室的業務,其權責如下: 1. 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相關的事項。 2. 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 3. 審核或代判文稿。 4. 編擬主管業務報告。 5. 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和權責問題。 6. 提議和轉呈有關所屬人員的任命、考核、獎懲事項。 7.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8. 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該辦事細則規定了處長和室主任的權責範圍,並指出副處長的職責是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根據該條款,處長和室主任負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相關事項,並負責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審核或代判文稿,編擬報告等。另外,他們還需要協調解決各科工作和權責問題,提議和轉呈有關所屬人員的任命、考核、獎懲事項,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而副處長的責任是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相關資料來自《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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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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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