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處長和室主任是根據長官的指示辦理本處或本室的業務,其權責如下: 1. 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相關的事項。 2. 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 3. 審核或代判文稿。 4. 編擬主管業務報告。 5. 協調和解決各科工作和權責問題。 6. 提議和轉呈有關所屬人員的任命、考核、獎懲事項。 7. 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8. 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該辦事細則規定了處長和室主任的權責範圍,並指出副處長的職責是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根據該條款,處長和室主任負責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相關事項,並負責分配、領導和監督工作,審核或代判文稿,編擬報告等。另外,他們還需要協調解決各科工作和權責問題,提議和轉呈有關所屬人員的任命、考核、獎懲事項,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而副處長的責任是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相關資料來自《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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