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對本會及所屬機關的文稿進行綜核及代判。這包括審查、核對、總結及判斷文稿的正確性和適法性等。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事項。這包括確保這些文件的安全保密,並根據相應的程序進行處理。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和核議本會及所屬機關的協調及權責問題。這包括處理相關事項,以確保行政協調和責任的適當分擔。 四、其他交辦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與前三項權責相關或其他與本會及所屬機關運作有關的事項。 以上解釋基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該規定的解釋依據是該條款所提及的主任秘書的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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