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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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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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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對本會及所屬機關的文稿進行綜核及代判。這包括審查、核對、總結及判斷文稿的正確性和適法性等。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事項。這包括確保這些文件的安全保密,並根據相應的程序進行處理。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和核議本會及所屬機關的協調及權責問題。這包括處理相關事項,以確保行政協調和責任的適當分擔。 四、其他交辦事項。 這項規定表示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與前三項權責相關或其他與本會及所屬機關運作有關的事項。 以上解釋基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該規定的解釋依據是該條款所提及的主任秘書的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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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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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