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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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擬訂,研考 (計畫) 單位負責協調及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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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第4條的規定,各機關的年度施政計畫由該機關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起草,研考(計畫)單位負責協調和彙報。這表示每個機關內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規劃和設計年度的施政計畫,並且相關的研究和考察單位則負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合作並彙報計畫。據此法條規定,以政府的各機關為例,主辦業務單位可能是相關的部門或機構,而研考單位則負責研究各部門之間的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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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