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 22 條規定,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的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時,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應優先核列。 根據行政院網站所公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期計畫編審辦法」,該法的第 22 條中提到了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的擬訂及審議時程。根據該法第 22 條的規定,這些計畫的擬定及審議工作應在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之前的三個月內完成。同時,在進行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時,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的項目應被優先考慮和核列。 舉例來說,假如某個行政機關計劃在 2023 年進行某項重要政策的推行,該機關應在 2022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內完成相關的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的擬訂和審議工作。同時,在進行 2022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時,該計畫項目應被優先考慮和列入審查範圍。這樣,行政機關就能確保計畫的制訂和審議工作能夠按照相應的時間規定進行,並提高計畫的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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