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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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財產指左列二類: 一、前美援或中美基金項下購置之財產。 二、本會依核定預算由國庫撥款購置之財產。 前項財產,其每件原價應在新台幣四百元以上,而耐用年限須達二年以上。但在本規則未實施以前已列為財產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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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產管理規則第1條的解釋,本規則所指的財產可分為兩類:一是在前美援或中美基金項下購置的財產,二是本會按核定預算由國庫撥款購置的財產。對於這兩類財產,每項財產的原價應在新台幣四百元以上,且其耐用年限須達到二年以上。然而,在本規則實施之前已被納入財產登記者,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只有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這些財產才能被視為本規則所指的財產。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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